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社會公益、增進社會互助精神、保障捐贈人權益、並期匯集各界力量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改善貧困民眾生活及因應本縣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依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ㄧ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南投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為管理機關。
三、為管理、運用本專戶,本府應設本專戶之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籌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四)工商企業代表。
(五)社會福利團體代表。
(六)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七)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由本府聘(派)兼之,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
五、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行政事務。辦事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承辦機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兼辦之。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為留本資金,僅得就資金孳息部分運用之。
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
(一)低收入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災害救助。
(四)本委員會所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含生活扶助、醫療補
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等)。
(五)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九、本專戶應存入本府之縣庫代理機關。
十、本專戶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並於年度結束時,將專戶收支處理情形函報內政部備查。
十一、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公告徵信之。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支給。
十三、有關公益勸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