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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取締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提升
    使用管制成效,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成
    立本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或違反原核定計畫案件之聯
      合會勘。
(二)鄉(鎮、市)公所查報違規使用案件之聯合會勘。
(三)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恢復原狀之認定及擬定個案罰鍰額度
      、應改正事項、改正期限等事項。
(四)其他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


三、本小組由縣長或縣長指定之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負責業務之
    督導、協調及推動,成員由地政處、建設處、農業處、工務處、環境
    保護局等單位派員兼任之,其業務分工如下:
(一)地政處:業務聯繫及本小組相關幕僚業務。
(二)建設處:違反工商管理相關法令規定及建築相關法令、擅自開發建
      築之認定工作、配合執行拆除違規使用之地上物、斷水、斷電等工
      作、以及各種建築用地違規使用後恢復原狀之認定工作。
(三)農業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及恢復原
      狀之認定工作、違反山坡地保育及水土保持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工
      作。
(四)工務處:交通用地及水利用地違規使用後恢復原狀之認定工作。
(五)環境保護局: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認定工作。


四、本小組應於收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或違反原核定
    計畫案件或鄉(鎮、市)公所查報違規使用案件之日起(以實際收文
    日期為準)二星期內排定時間前往現場實地勘查,同時通知違規行為
    人到場陳述意見並應作成會勘紀錄,擬具處理意見呈請縣長核示後函
    知違規行為人,亦得以會簽(會稿)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使用地主
    管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陳核方式運作,必要時並得邀集上開單位召開
    會議研商後陳核方式運作。


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