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落實關懷老人福利措施,弘揚傳統敬老美德,感謝本縣資深縣民數十年來,胼手胝足,點點滴滴地付出,為南投縣的長期發展及建設奠定了穩固的基礎。並為表彰資深縣民對本縣的不凡貢獻,及祝賀資深縣民歡度重陽佳節,致贈重陽敬老禮金(券)【以下簡稱敬老禮金(券)】,以示禮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一項。
(二)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三、主辦單位: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協辦單位: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
五、實施對象及標準:
(一)設籍本縣年滿七十五歲至九十九歲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
金(券)新臺幣一千元。
(二)年滿百歲以上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金新臺幣一萬元。
六、發放方式:
(一)百歲以上人瑞長者,由縣長親至長輩家中致贈敬老禮金,若縣長公忙不克前往,得指派適當層級人員代為致贈,以示尊崇。
(二)七十五歲至九十九歲長者,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發放作業。
(三)設籍本縣居住外縣市,無家屬代為領取者,得提出委任書,由村(里)長代為領取,並由鄉(鎮、市)公所協助確認村(里)長是否已轉發。
七、發放名冊作業:
(一)由本府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當年度符合發放年齡之老人名
冊,並轉送各鄉(鎮、市)公所。
(二)各鄉(鎮、市)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名冊應繕造申領人完整之名冊,發放人數統計表及預撥金額領據於期限內送本府社會處,俾憑辦理撥款作業。
(三)本府依各鄉(鎮、市)公所查報名冊及人數金額,將重陽敬老禮金(券)撥付公所後由公所派員親自至長者家中發放。
八、工作人員獎勵:
本縣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端賴相關人員之全力參與協助,方得順利推動,為獎勵相關人員辛勞,將予以敘獎方式鼓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府業務承辦人員(民政處、社會處、財政處、主計處)暨督導業務之主管,依其承辦貢獻程度核予業務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人員嘉獎一次,並由本府統一簽核。
(二)各鄉(鎮、市)公所、各戶政事務所業務承辦人員、主管、相關協辦人員(包括村里幹事或其它協助人員),由各鄉(鎮、市)公所及各戶政事務所視個別參與程度,自行核予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