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落實關懷老人福利措施,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府,協辦單位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及戶政事務所。
三、實施對象及標準:
(一)設籍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年滿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原住民,每人致贈重陽敬老禮金禮券新臺幣五百元。
(二)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至九十九歲老人,每人致贈重陽敬老禮金禮券新臺幣一千元。
(三)設籍本縣年滿百歲以上老人,每人致贈重陽敬老禮金禮券新臺幣一萬元。
四、發放方式:
(一)百歲以上老人,由縣長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致贈。
(二)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原住民及六十五歲至九十九歲老人,由公所辦理發放作業,依領取人需求採現金或匯款兩種方式。
(三)以現金方式領取者:
1.公所以紅包方式負責發放。
2.無家屬代為領取者,得提出委任書,由村(里)長代為領取,並由公所協助確認村(里)長是否已轉發。
(四)領取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以匯款方式辦理:
1. 主動要求匯款者。
2. 工作因素無法親自領取者。
3. 設籍本縣但未實際居住者。
4. 入住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者。
(五) 以匯款方式領取者,應填寫本府重陽節敬老禮金金融帳戶匯款申請書,匯款戶名為領取人本人,並於領取人存摺註記「縣府重陽禮金」字樣。匯款所產生之手續費得由本府之行政費經費支應,不得從核撥禮金中扣除。
五、發放名冊作業:
(一)由本府函請各戶政事務所提供當年度符合發放年齡之名冊,並轉送公所。
(二)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名冊繕造完整之名冊,發放人數統計表及預撥金額領據於期限內送本府。
(三)本府依公所查報名冊及人數金額,將重陽敬老禮金禮券撥付公所後,由公所依領取人需求選擇領現金或匯款方式辦理發放作業。
六、工作人員獎勵,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府業務相關承辦人員及督導業務之主管,依其承辦貢獻程度核予業務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人員嘉獎一次,並由本府統一簽核。
(二)公所及各戶政事務所之業務承辦人員、主管及相關協辦人員(包括村里幹事或其他協助人員),由公所及各戶政事務所視個別參與程度,自行核予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