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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預防火災
、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業務。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
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防焰制度推動、違反
    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及爆竹煙火安全管理
    與檢查、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及婦女防火宣導人員之編組、訓練
    、管理運用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
    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民間救災組織之整合
    訓練與運用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
    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聯繫及協調事項。
四、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事項。
六、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防災教育宣導、災害應變中
    心之規劃及管理、災害防救會報事務處理、災情查報通報體系之規劃
    及建置、各項防救災資源之整備管制。
七、總務科: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
    理事項。
八、救災救護指揮科: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救災救護之指揮、
    調度、管制及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通訊業務處理
    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技佐、分隊
長、小隊長、辦事員、隊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大隊下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
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兼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1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理時,由秘書代理。


第 13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大隊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