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照顧及關懷慰問本縣籍民眾於本轄或外縣(市)因災傷亡及遭受事故、或非本縣籍民眾於本轄因災傷亡及遭受事故,致經濟陷困者,以執行縣長慰問金發放,特訂定本規定。
二、慰問金發放對象:
(一)本縣籍民眾於本轄因災傷亡或遭受事故致經濟陷困者。
(二)本縣籍民眾於外縣市因災傷亡或遭受事故致經濟陷困者。
(三)非本縣籍民眾於本轄因災傷亡或遭受事故致經濟陷困者。
三、慰問金依下列規定發放:
(一)本縣籍民眾於本轄因災傷亡或遭受事故致經濟陷困者:
1.死亡慰問:新臺幣一~六萬元。
2.傷害慰問:新臺幣一~四萬元。
(二)本縣籍民眾於外縣市因災傷亡或遭受事故致經濟陷困者:
1.死亡慰問:新臺幣一~五萬元。
2.傷害慰問:新臺幣一~三萬元。
(三)非本縣籍民眾於本轄因災傷亡或遭受事故致經濟陷困者:
1.死亡慰問:新臺幣一~四萬元。
2.傷害慰問:新臺幣一~二萬元。
四、其他慰問:非屬前點所定情形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得專案簽請縣長核定後發給慰問金,其金額比照前點所定金額發給。
五、慰問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慰問金具領人順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二)傷害及其他慰問金:由本人或前款所訂順序之人具領。
六、同一期間發生之傷亡、災害或事故符合本規定發給標準及急難救助金規定者,具領人僅得擇一領取。
七、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傷亡或事故者,該人不得具領本慰問金。
八、本府所轄各目的事業單位就經管業務,於發生合於縣長慰問金發放事由者,依本規定審評標準、查證程序辦理。
九、縣長慰問金,所需經費由南投縣社會救濟會報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