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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辦理土石採取管理補充要點
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要點所指土石採取,應包括河川及陸地土石而言。


二、在本縣申請採取土石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在本縣辦妥營利事業登記。


三、為兼顧河床及陸坡地之穩定,最大直徑超過五十公分之石塊一律禁止
    採運。但因颱風所產生應清除之土石最大直徑在一百五十公分以下者
    不在此限。


四、土石採取業者應於開工前向本府繳納保證金。陸地採取部份每公頃參
    拾萬元,河川採取部份每公頃貳萬元,否則不予核准開工並撤銷採取
    許可,如因土石採取作業失當或運輸致生任何損害時,本府除依相關
    法令處理外,並得動支本保證金。如不續採且無損害情事發生者,無
    息發還。


五、本補充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