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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其校名統稱「南投縣立某某高級
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
育局之指導監督,綜理校務。


第 3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民中學部,其班級數以國、高中合併計算。


第 4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圖書館,各
處、會、館以下得設各組:
一、教務處:未滿三十班者,得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特教組、資訊教
    育組;三十班以上者得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特教組、資訊教
    育組、課程發展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三十班者,得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
    、衛生保健組;三十班以上者,得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社團活動
    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五、圖書館:三十班以上得設技術服務組、讀者服務組、資訊媒體組。


第 5 條
高級中學各處、會、館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
    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新生入學、升學作業
    、定期考試、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
    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
    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
    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規劃及推動全校學生輔導工作事項。
五、圖書館:推動圖書館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廣服務
    等事項。


第 6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護理師或護士,其員額編制依「
南投縣立高級中學員額設置基準」規定辦理。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
此限。
高級中學置主任輔導教師,由校長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之。
第一項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7 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介派及遷調,
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9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10 條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另
有規定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
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第 13 條
高級中學為推展校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 14 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