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 等
員額
備 考
縣長
一
副縣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秘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六
處長
十一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十二
內六人得列簡任
消費者
保護官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得列簡任
科長
第八職等
六十五
技正
四
專員
十
督學
五
分析師
第七職等
二
科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三八
技士
七十
設計師
管理師
社會工作師
委任或薦任
十七
營養師
師級
列師(三)級
技佐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四
內七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十
書記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處
三
主計處
十五
政風處
合 計
四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