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爭取中央各級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計畫型補助款,以加速挹注本縣建設經費,落實各項建設及業務計畫之推動,達成施政目的,對爭取成效績優者,予以適當獎勵,以鼓舞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年度內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向中央各部會爭取補助獲核定經費者,於年度結束後,由獲補助單位(機關)提供獲准計畫補助款資料,經計算如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者,由本府計畫處辦理相關敍獎事宜。
三、獲補助單位(機關)按獲核准計畫補助款額度及占中央核頒各該計畫項目預算額度百分比給予獎勵,其標準如下:
(一)
累計獲補助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且各該計畫項目累計獲補助款占中央預算額度百分比達百分之四以上者,主辦人員1人及科(課)長各記嘉獎壹次。
(二)
累計獲補助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且各該計畫項目累計獲補助款占中央預算額度百分比達百分之四以上者,主辦人員1人及科(課)長各記嘉獎貳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係指科長級以上人員)核予嘉獎壹次。
(三)
累計獲補助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且各該計畫項目累計獲補助款占中央預算額度百分比達百分之四以上者,主辦人員1人及科(課)長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核予嘉獎貳次。
(四)
累計獲補助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各該計畫項目累計獲補助款占中央預算額度百分比達百分之四以上者,主辦人員1人及科(課)長各記功貳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核予記功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