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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有線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並
        維護收視戶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有線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線廣播
        電視系統申報收視費用,以保障收視戶權益。


三、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縣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暨其施行細則有關收費標準之法令、規範等研提建議
            事項。         
(三)有線電視收費爭(異)議案件之受理、協調與仲裁。
(四)其他與有線電視收費有關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副縣長為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遴
        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二)消費者保護代表二人。
 (三)傳播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財經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會計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法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本會委員由縣長聘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
        聘期未滿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得補聘其他人選繼任,其繼任
        人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七、本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使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得視為親自出席,亦
        不得代行職權。


九、本會會議之決議方式,由委員討論後決定之。

十、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本會對
        於利益迴避有爭議者,由主席裁決之。


十一、本會開會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並得邀
            請轄內或轄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公、協、學會或相關社
            團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十二、本會開會不公開,所作成之決定應做成紀錄,並以本府名義行文。

十三、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四、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規定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府申報
            次年收視費用。
            前項收視費用經本會審核後,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並副知中
            央主管機關。


十五、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五)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體規
            劃。
(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代文
            據。
(七)公用頻道及自製節目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八)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十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人員
            派兼之。


十七、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