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本縣體育人才,激勵運動競技士氣,提高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設籍並於申請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申請當年六月三十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南投縣體育獎學(助)金(以下簡稱本獎學(助)金)。但縣內各級學校之學生及教練,不受設籍之限制。
一、代表國家或本縣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獲團體錦標前六名或
個人競賽前八名者。
二、代表國家或本縣參加亞洲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各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具
年度代表性錦標賽,或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所訂之國際性各種類運動錦
標賽及邀請賽(友誼及訪問賽除外)獲團體錦標前六名或個人競賽前八名
者。
三、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或教育部主辦之甲組運動聯賽競
賽項目獲團體錦標前六名或個人競賽前八名者。
四、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
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或教育部主辦之甲組運動聯賽競
賽項目破大會紀錄,或參加國內外各項運動競賽成績打破全國紀錄,經
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審查通過,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田徑賽、大專院校運動會、國軍運動會、各地方議
會各項錦標賽,獲團體錦標或個人競賽前六名或打破各該項紀錄者。
六、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或全省單項協會舉辦之年度代表性比賽(以亞洲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為限)獲團體前三名、個人競賽前四名或打破各該項紀錄
者。
七、代表本縣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乙組運動聯賽獲全國或全省總決賽團體前
四名或個人前六名者。
八、代表本縣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之地區性運動競賽,獲團體錦標前二名、個人前三名或打破各該項紀錄者。
九、參加本縣運動會或國民中小學聯合運動會、中小學田徑賽各單項競
賽打破大會紀錄者。
十、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趣味性、休閒性或依年齡分級職業設限之運動賽
會獲各項競賽團體或個人第一名者。
十一、年度表現優異之訓練教練,未得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本獎學
(助)金者,得由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奉縣長核定後發給之。
十二、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外之各項運動競賽,得依其競技層次,提請審
查委員會審查決定核發獎金條款。
第三條 本獎學(助)金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日,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證件各一份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申請。但前條第十一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二、主辨單住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書,國際比賽應由全國各該項協會出具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獎學(助)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辨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
(一)第一名新臺幣五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四)第四名新臺幣六千元。
(五)第五名新臺幣四千元。
(六)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
(七)第七名新臺幣二千元。
(八)第八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合於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者依附件規定辦理。
三、合於第二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者:
(一)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第四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第五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第六名新臺幣一千元。
(七)破各該運動大會紀錄者新臺幣五千元。
四、合於第二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之規定,並打破各該運動大會紀錄者,除依前各標準核發外,另增加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五、合於第二條第八款之規定者:
(一)第一名新臺幣二千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一千元。
六、合於第二條第八款之規定,並打破各該運動大會紀錄者,除依前各標準核發外,另增加發新臺幣二千元。
七、合於第二條第九款之規定者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八、合於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者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九、馬拉松及全能運動項目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
款、
第九款之規定標準加倍發給。
十、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二款之規定者,三人以上團體項目以百分之六十發給。
第五條
申請人除代表國家參加亞、奧運或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競賽項目、全國田徑賽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外,在同一年內曾參加二種以上競賽者,僅得依第二條各款申請一次或一項。個人或團體皆受此項限制。接力比賽應以實際參加決賽者為限。
第六條
為審核本獎學(助)金之發給,應設南投縣體育獎學(助)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八人,由以下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處處長
二、主計處處長
三、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
四、本縣體育會代表一人
五、地方熱心體育人士四人
第七條
代表本縣參加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或教育部主辦之甲組運動聯賽,符合本獎學(助)金核發規定者,得簽請縣長核定後提前頒發,並於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時報告得獎名單。
第八條 本獎學(助)金由本府教育處提南投縣體育獎學(助)金審查會通過經縣長核定後,函知得獎人。
第九條 本獎學(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得視本府年度財政支應現況酌予調整獎金金額,並專案簽奉核准於賽前公佈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