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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辦理重陽節敬老禮金(券)發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落實關懷老人福利措施,弘揚傳統
    敬老美德,感謝本縣資深縣民數十年來,胼手胝足,點點滴滴地付出
    ,為南投縣的長期發展及建設奠定了穩固的基礎。並為表彰資深縣民
    對本縣的不凡貢獻,及祝賀資深縣民歡度重陽佳節,致贈重陽敬老禮
    金(券)【以下簡稱敬老禮金(券)】,以示禮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一項。
(二)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三、主辦單位: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協辦單位: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


五、實施對象及標準:
(一)設籍本縣年滿八十歲至九十九歲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金(券)新
      臺幣五百元。
(二)年滿百歲以上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金新臺幣一萬元。


六、發放方式:
(一)百歲以上人瑞長者,由縣長親至長輩家中致贈敬老禮金,若縣長公
      忙不克前往,得指派適當層級人員代為致贈,以示尊崇。
(二)八十歲至九十九歲長者,由各鄉(鎮、市)公所派員親至長者家中
      發放敬老禮金(券)。


七、發放名冊作業:
(一)由本府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當年度年滿八十歲以上老人名冊,並轉
      送各鄉(鎮、市)公所。
(二)各鄉(鎮、市)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名冊應繕造申領人完整
      之名冊,發放人數統計表及預撥金額領據於期限內送本府社會處,
      俾憑辦理撥款作業。
(三)本府依各鄉(鎮、市)公所查報名冊及人數金額,將重陽敬老禮金
      (券)撥付公所後由公所派員親自至長者家中發放。


八、工作人員獎勵:
    本縣重陽敬老禮發放作業,端賴相關人員之全力參與協助,方得順利
    推動,為獎勵相關人員辛勞,將予以敘獎方式鼓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
(一)本府業務承辦人員(民政處、社會處、財政處、主計處)暨督導業
      務之主管,依其承辦貢獻程度核予業務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人
      員嘉獎一次,並由本府統一簽核。
(二)各鄉(鎮、市)公所、各戶政事務所業務承辦人員、主管、相關協
      辦人員(包括村里幹事或其它協助人員),由各鄉(鎮、市)公所
      及各戶政事務所視個別參與程度,自行核予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