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掌理推動家庭教育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各
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縣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輔導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比照講師
資格聘任。
第 6 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分別協助辦理諮商
輔導、活動推展等相關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溯自九十五年七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