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語文教育,培育語文
人才,激勵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簡稱語文競賽)
士氣,獲得優異成績為縣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代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參加語文競賽獲個人競賽各組
項前六名者,均得申請南投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精進獎助學金(以
下簡稱本獎助學金)。
第 三 條 本獎助學金應於每年語文競賽成績確定後,由本府依獲獎名單
提列獎勵名單,並請申請人檢附主辨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資料
影本,據以發放。
第 四 條 本獎助學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辨理:
一、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
四、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
五、第五名新臺幣四千元。
六、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
依本辦法獎勵者,其個人獎金折半發放。
第 五 條 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俟語文競賽結束
後,依獎勵名單覈實支付。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