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係協助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承縣長之
命,綜理本小組業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或專員、主任派兼
之。
(一)民政處。
(二)農業處。
(三)社會處。
(四)觀光處
(五)建設處。
(六)地政處。
(七)工務處
(八)教育處
(九)財政處
(十)主計處
(十一)人事處
(十二)行政處
(十三)計畫處
(十四)文化局
(十五)環境保護局
(十六)原住民族行政局
(十七)衛生局
(十八)採購中心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並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與會。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幕僚業務,由計畫處負責,承召集人之命辦理促參協調推動相
關事務。
六、本小組成員異動時,由計畫處逕請人事處發佈兼派(免兼)令。
七、各單位辦理促參案件時,依各案件性質不同,得由各主政單位擇定相
關人員另組工作小組,依促參案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