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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社會救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南投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為管理機關。


三、為管理、運用本專戶,本府應設本專戶之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籌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四)工商企業代表。
(五)社會福利團體代表。
(六)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七)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由本府聘(派)兼之,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


五、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主席。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日常行政事務。辦事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承辦機關指派有關單
    位人員兼辦之。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為留本資金,僅得就資金孳息部分運用之。


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
(一)低收入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災害救助。
(四)本委員會所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災害救助等)。
(五)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
    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九、本專戶應存入本府之縣庫代理機關。


十、本專戶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
    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
    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並於年度結束時,將專戶收支處
    理情形函報內政部備查。


十一、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公告徵信之。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
      政費項下支給。


十三、有關公益勸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