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維護南投縣南 投國際沙雕
藝術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收取清潔維護費、停車費等費
用、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設置管理人員、維持環境清潔及增設公
共設施等,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園區之管理機關為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第三條 本園區每日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二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前項開放時間,本園區得視季節、天候、災害顧慮、現場實際狀
況,於維護安全必要調整或關閉之。
本園區休息日:每週一。
第四條 進入本園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清潔維護費、停車費:
一、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七十五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設籍本縣之縣民(憑證明文件)。
2.國民小學學生(憑證明文件)。
3.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4.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民眾(憑證明文件)。
(三)特惠票:新臺幣四十五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設籍南投市之市民(憑證明文件)。
2.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四)免費:
1.進入本園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2.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未滿六歲之兒童(憑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 憑核准或其他證明
文件)。
二、停車費:
(一)小型車(汽車)每日每次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機車每日每次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符合南投縣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六條之車輛免收停車費:
1.執行公務之公務車輛。
2.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並貼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 障礙者專用車牌。
3.本縣營業區內經政府評選為優良職業計程車駕駛員。
4.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三、本園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本園區不負保
管責任。
第五條 園區內設置販售區攤位,每攤位每月收取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月以
日計收,每日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