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壹、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
    第八條規定,設南投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貳、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南投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南投縣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南投縣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參、本會報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兼任;委
    員三十五人,由本縣相關機關首長派兼或聘兼:
一、秘書長。
二、民政處處長。
三、財政處處長。
四、教育處處長。
五、建設處處長。
六、工務處處長。
七、觀光處處長。
八、農業處處長。
九、社會處處長。
十、地政處處長。
十一、行政處處長。
十二、計畫處處長。
十三、人事處處長。
十四、主計處處長。
十五、政風處處長。
十六、警察局局長。
十七、消防局局長。
十八、衛生局局長。
十九、環保局局長。
二十、稅務局局長。
二十一、文化局局長。
二十二、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二十三、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二十四、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主任。
二十五、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運處處長。
二十六、欣林天然氣公司經理。
二十七、竹名天然氣公司經理。
二十八、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經理。
二十九、南投監理站站長。
三十、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
三十一、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局長。
三十二、中油公司南投營運處處長。
三十三、公路總局南投工務段段長。
三十四、公路總局埔里工務段段長。
三十五、公路總局信義工務段段長。


肆、本會報置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召集人就消防局有關業務現職
    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報幕僚業務。


伍、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會報召開會議時,
    得邀請各鄉鎮市公所、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陸、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柒、本會報決議事項,以南投縣政府名義行之。


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