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 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 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 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 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 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
    承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
    會務;其餘委員,由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調用有關機關人員
    及遴選學者、專家,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派 (聘
    ) 兼之。


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
    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縣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始做成決議。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得商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就有
    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
    性或專業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