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南投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結合本縣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辦理相關災害整備事
項。
(三)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與研修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
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
統之推動。
(九)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救災教育宣導之督
導。
(十)本縣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本縣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整合及督導。
(十三)辦理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
救業務訪評、演習等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本縣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
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辦
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
派本府參議或秘書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所需人員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指派人員兼辦,業
務執掌及編制另定
之(如附件一)。平日減災整備由消防
局、原民局、農業處、民政處、工務
處、建設處、社會處或由執行秘書指定之局處派員輪值,並得邀集協力機
構、專家諮詢委員、後備指揮部、聯勤兵整中心或相關機關進駐。
五、災害發生階段,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相關應變工作移由本縣災
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運作。
六、災後復原階段,回歸本府相關局處職掌辦理,本辦公室負責整合及督導。
七、為推動本縣防救災業務,本辦公室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惟邀請專家諮詢委員之相關費用支給(如出席費交通費稿費等),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辦公室推動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附件一
南投縣災害防救辦公室業務執掌表
任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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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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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3、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修法建議。
4、本府減災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5、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6、其他有關本縣減災等災害防救事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7、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國家防災日及防災月活動之推動及規劃督導本縣國家防災日及防災月活動。
8、督導本縣災害防救國際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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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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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辦理緊急避難疏散安置地點之調查、資料建置及撤離人數統計事項。
4、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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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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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土石流及坡地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
3、規劃本縣農漁牧林、土石流及坡地災害防災策略。
4、本縣地質敏感暨易致災地區減災策略整體規劃。
5、督導其他有關農林漁牧及水土保持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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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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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水、旱災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
3、規畫本縣水旱災災害防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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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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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重大建築工程、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境況模擬。
3、規畫本縣重大建築工程、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防災策略。
4、協調聯繫工業區、電廠、電力系統、自來水公司、油槽設施防救災措施事項。
5、有關防災據點等用地變更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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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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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督導學校確實辦理校園逃生演練及防災教育活動。
3、辦理各學校承辦人員專業訓練研習活動。
4、考核學校辦理防災教育成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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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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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協調聯繫勞委會中檢所(營造組或製造組)提供受災 廠家資料(安全管理或勞檢次數情形及建議改善等資料)
3、辦理天然災害儲備糧及民生物資之整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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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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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
提供本縣風景區、觀光景點及旅宿業災害搶修搶險等通報聯繫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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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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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
提供相關防救災資訊如:登山隊伍、衛星電
話、緊急聯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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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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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
督促、協調縣內清潔隊裝備、藥劑整備。
3、
規劃縣內清潔隊人員環境復原工作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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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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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
辦理疫情監視、調查、檢體採取送驗、預防接種、衛生教育及檢疫措施。
3、
調查洗腎病患及即將臨盆之孕婦,掌握其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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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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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
海事衛星電話每月檢測。
3、
督導原鄉公所辦理部落聯絡道路災害境況模擬。
4、
督導原鄉公所辦理部落簡易自來水災害境況模擬。
5、
協助原鄉公所規劃避難處所、逃生路線之災
害防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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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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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
宣導古蹟、歷史建築等管理維護。
3、
宣導古蹟、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
法。
4、
建立文化資產緊急聯絡人員名單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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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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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
2、
平日減災整備提供防救災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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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人事處、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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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編制:主任1人、副主任1人、執行秘書1人、消防局、原民局、農業處、民政處、工務處、建設處、社會處(以上常駐)
各1人,人事處、主計處、財政處、計畫處、行政處、教育處、觀光處、地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各1人,總計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