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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16: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及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係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

三、學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四、學校自行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第四款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應經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通 
過後,報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核定後方可實施,其內容詳如附表一。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由本府統一辦理,鑑定簡章由本府另定
    之。
六、學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學校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 
       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由班級導師或各科任課教師就學生學
       習表現成績優異向學校推薦,於三月底前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
       申請。
   (三)學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優生申請縮短修業年
       限案,並辦理甄別作業;如縮短修業年限包括不同教育階段
       者,應邀集學區內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甄別小
       組成員。
   (四)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經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通
       過後實施,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
      (如附表二)、甄別資料與結果、個別輔導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
       錄函送本府備查。
   (五)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者,經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通過後,
       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如附表
       二)、甄別資料與結果、個別輔導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函送
       本府,經報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施。
七、學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鑑定內容應包括下列
    項目:
   (一)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南投縣資優鑑定核定公文日期及文
       號。
   (二)教師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特殊學習表現、
       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
       具體事項。
   (三)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家居生活情
       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管
       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
       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與同儕團體互
       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
       等事項。
   (七)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或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
       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
       資料者。
八、學校資優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標準,應由學校協
    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量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
    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
    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九、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
    家長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
    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如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停止縮短修業
    年限之課程。
十、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若涉及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
    接,得由雙方學校協商辦理之。
十一、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
    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二、本縣資優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於國民小學階段以一年
    為限。

十三、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甄別工作之測驗或評量耗材費,由學校
      自行向學生收費。
十四、原有接受資優資源班課程之學生,進行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
      級後,應視為普通學生安置。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