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鄉鎮縣轄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鄉鎮縣轄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隸屬南投縣政府,
依法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每鄉(鎮、市)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但轄區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者,
得增設之。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民政局局長督導,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徒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他戶政業務事項。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所務。編制
員額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分設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分設三股。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置股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南投縣政府人事室
派員兼任。


第 8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由南
投縣政府主計室派員兼任。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未設秘書者依
各戶政事務所工作職掌表所列之職務代理人順序代理之。


第 11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戶政事務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