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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25149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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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設立戶政事務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南投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隸屬本府,依法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各鄉(鎮、市)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並冠以該鄉(鎮、市)之名稱。

第 三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民政處處長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他戶政業務事項。

第 五 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設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設三股辦事,股置股長。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 七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主任指定人員,報請本府人事處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就本機關遴選適當人員,報請權責主計機關(構)派員兼任,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各戶政事務所工作職掌表所列之職務代理人依順序代理之。

第十一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戶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二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