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設立戶政事務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南投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隸屬本府,依法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各鄉(鎮、市)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並冠以該鄉(鎮、市)之名稱。
第 三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民政處處長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他戶政業務事項。
第 五 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設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設三股辦事,股置股長。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 七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主任指定人員,報請本府人事處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就本機關遴選適當人員,報請權責主計機關(構)派員兼任,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各戶政事務所工作職掌表所列之職務代理人依順序代理之。
第十一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戶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二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