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凡熱心教育之私人或團體,捐資協助本縣各國民中學、小學興建校舍
及充實設備,或其他有關教育文化事業活動者依本要點予以褒獎表揚
之。
二、捐資興學獎勵標準種類如下:
(一)捐資新台幣未滿五千元者發感謝函。
(二)捐資新台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二萬元者,頒發感謝狀。
(三)捐資新台幣二萬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頒發獎狀。
(四)捐資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依教育部頒布「捐資興學褒獎條例」之
規定予以褒獎。
三、褒獎方法:
(一)應行頒發感謝函及感謝狀者由受捐助之學校行之。
(二)應行頒發獎狀者由縣政府行之。
(三)合依教育部頒「捐資興學褒獎條例」之規定應行褒獎者由縣政府函
報省政府核辦。
四、應頒發感謝函及感謝狀者除由學校逕予頒發外,其於應由受捐助之學
校檢附「捐資興學事實表」(如格式)函報縣府核辦,如合依「捐資
興學褒獎條例」褒獎者應由由受捐助學校檢附事實外應加附捐資證件
及受獎人履歷表(如格式)一併函報縣政府核轉。
五、凡以不動產或新台幣以外(如外幣)之動產損資者,應由受捐助學校
按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
六、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