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宗旨:
為促進本縣各國民中學均衡發展,防範學生越區就學,並遏止虛報遷
出入戶籍,以健全國民中學學區制度。
二、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
三、實施要項:
(一)各國民中學學區劃分,依行政區域、交通狀況、人口分布及實際環
境需要,便利學生就讀之原則下,由縣府於每年五月間核定或修定
公佈實施,各校應依照核定學區辦理籌建新生入學有關事宜。
(二)為防止新生越區就學,各校應依學區內國民小學所送畢業生名冊,
於每年六月十七日前填送入學名冊,函報縣政府核定後通知各生入
學。
(三)各校新入學之新生如因在縣內之戶籍遷動而需轉入設籍地之國中入
學時,應向原通知入學之國中申請轉出,並由原通知入學之學校函
報縣政府核准後予以改分發,否則新遷入戶籍地之國中不得受理其
入學。
(四)外縣市轉入本縣就讀之國中新生或轉學生,應依設籍地學區由家長
申請入學。惟國小畢業生須轉出外縣市就讀國中之新生,得依家長
之申請,畢業之國小造具名冊函送新設籍地之國中,以憑辦理入學
。
(五)各校對入學學生設籍地址,應嚴加審查,如發現有虛報遷入者,各
校均不得收受,違者其經辦人及校長均應予以議處。
(六)各校對於申請新入學或中途轉入之學生,應按其住址加以訪問,如
發現有虛報設籍情事者,不得准其入學並應立即通知該生限期返回
原設籍地之學校就讀。如准其入學後始發現有虛報遷入情事,或經
戶籍機關通知係虛報遷入者,應勒令其轉學處理之。
(七)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設置之各類特殊班或體育實驗班招收學生得不受
學區之限制,惟不得招收外縣市籍之學生。
(八)各國民中學應力求充實設備,改進教學方法,以期各校水準齊一,
並袪除家長選擇所謂較佳學校之心理,樂於進入應行就學之學校就
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