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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業規定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訂定。

二、學生每週學習節數依照教育部頒訂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訂定。
三、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表

    (一)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

每週授課節數

任教領域()

專任教師

導師

國語文

16

12

英語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

17

13

社會、健康與體育

18

14

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

20

16

(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每週任課節數表

學校規模

每週任課節數

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人數

主任

組長

副組長

17班以下

6

8

 

0-4

18-26

4

6

27-35

2

4

0-6

36-44

2

4

45-59

0

2

0-8

60班以上

0

0

4

學校規模: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班級總數,分散式及巡迴式不納入計算。

四、各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人數以前點第2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每週任課節數表
    定之人數為原則,各校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協助行政教師人數,增加之人數不得
    逾原人數上限之85%,增加之經費則由各校教師課稅配套經費支出。

五、教師兼任國教輔導團專任(兼任)輔導員、地方輔導群輔導團、薪傳教師及教學
         輔導教師,依各領域(議題)輔導小組所研議減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節
         數。

六、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下,依人力及經費等實際狀況,延請經常性協助校務工
         作或發展特色教學之教師。視教師兼任學校教學、行政、指導學生團隊等工作
         比重,酌予以減授節數;另減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課節數。

七、教師每一協助項目減授課以不超過二節為原則,每位教師總減授課以五節為上
         限。教育部專案規定得減授課者,依其規定。

八、為落實正常教學,學校應按教師專長排課。
九、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報請南投縣政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