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訂定。
二、學生每週學習節數依照教育部頒訂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訂定。
三、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表
(一)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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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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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領域(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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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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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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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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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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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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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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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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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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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健康與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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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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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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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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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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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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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每週任課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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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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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任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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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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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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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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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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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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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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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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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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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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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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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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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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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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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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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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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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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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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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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9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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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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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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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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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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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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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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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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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規模: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班級總數,分散式及巡迴式不納入計算。
四、各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人數以前點第2款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每週任課節數表規
定之人數為原則,各校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協助行政教師人數,增加之人數不得
逾原人數上限之85%,增加之經費則由各校教師課稅配套經費支出。
五、教師兼任國教輔導團專任(兼任)輔導員、地方輔導群輔導團、薪傳教師及教學
輔導教師,依各領域(議題)輔導小組所研議減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節
數。
六、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下,依人力及經費等實際狀況,延請經常性協助校務工
作或發展特色教學之教師。視教師兼任學校教學、行政、指導學生團隊等工作
比重,酌予以減授節數;另減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課節數。
七、教師每一協助項目減授課以不超過二節為原則,每位教師總減授課以五節為上
限。教育部專案規定得減授課者,依其規定。
八、為落實正常教學,學校應按教師專長排課。
九、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報請南投縣政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