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婦女權益工作,謀求婦女福祉,特設置
「南投縣婦女權益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設置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婦女權益政策重大措施之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事項。
(二)婦女權益政策執行情形之督導事項。
(三)其他有關婦女權益、性別平等及家庭教育之促進、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長,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人事處處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民政處處長。
(六)本府警察局局長。
(七)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八)婦女福利學者專家三人。
(九)律師一人。
(十)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主任委員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執行秘書長之命處理日常
事務;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人員派兼之,幹事若干人,由本府人事處、
衛生局、教育處、民政處、警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社會處之相關業務承辦
人員兼任,本會幕僚業務由社會處負責。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