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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身心障礙者之家庭成員或照顧者強制性家庭教育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者有正確家庭觀念及行為,
對其施以家庭教育輔導,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健全身心發展,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家庭教育輔導課程,本府得視需要斟酌增減之;其應接受八小時以上教育
輔導者,以分次實施為原則。
前項課程之課程表、實施方式及實施流程,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 3 條
家庭教育輔導實施之場所由本府指定。


第 4 條
家庭教育輔導得依實際個案量需求,採個別或集體方式辦理。


第 5 條
家庭教育輔導講師由本府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領有相關專業證照並對家庭教育輔導課程有所鑽研者。
二、家庭教育輔導相關課程之實務工作者或有相當實務經驗者。
三、曾接受家庭教育輔導相關課程專業訓練者。
四、其他於家庭教育輔導學有專精者。


第 6 條
對應接受家庭教育輔導者,由本府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開立處分
書,斟酌個案情形決定其應接受之時數及課程,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處分書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送達予受處分人。
第一項所收取必要之費用包含講師費(內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外
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車資費(每趟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數額隨本府相關規定修正調整之。


第 7 條
受處分人於接獲處分書後,應於指定期日、時間攜帶處分書及身分證明文
件到達指定場所接受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指定報到日一星期前,以書
面送達本府,向本府申請延期,未經申請核准者,視同未接受家庭教育輔
導。
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家庭教育輔導或輔導時數不足者,本府得依本
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置。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