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資訊安全推動與管理,並確實掌
握本府之資通訊及網路系統安全,特設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計
畫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以下本府各單位副主管(含秘書、
專員或技正)以上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處。
(二)財政處。
(三)教育處。
(四)建設處。
(五)工務處。
(六)觀光處。
(七)農業處。
(八)社會處。
(九)地政處。
(十)行政處。
(十一)計畫處。
(十二)人事處。
(十三)主計處。
(十四)政風處。
(十五)採購中心。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計畫處資訊管理科科長兼任;其幕僚作業
由計畫處資訊管理科負責,承召集人之命辦理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四、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建立之國家資通安全通報體系及應變機制相關執行措施
。
(二)安全預防:負責蒐集資通安全資訊、培訓資通安全技術、評估本府
電腦系統安全等級、建置資通安全措施、執行資通安全監控。
(三)危機處理:負責規劃危機處理程序、查明危機事件原因、確定影響
範圍並作損失評估、執行緊急應變措施、辦理危機通報、執行解決
辦法、協助支援本府所屬單位之資安通報及危機處理作業等事項。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年至少應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審核及評估本府資通安
全政策,協調資訊安全權責分工,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小組開會時,小組成員應就資通安全推動及處理情形提出報告,必
要時得邀請單位資訊負責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主席;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平時應建立資通安全通報聯絡網,由本府各單位及本縣其他依
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劃分資訊單位等級為A、B、C、D級之
機關指定主管級以上人員一人為資通安全通報聯絡網負責人,另指定
現職人員一人以上為聯絡人,負責人得兼任聯絡人,並依格式(如附
表一)填報本府計畫處資訊管理科建檔,彙整後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