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政令宣導,使民眾了解縣政推展現況,增進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為該單位(機關)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並兼電子媒體聯繫人員,統籌辦理電子媒體宣導、錄製、聯繫暨公共關係業務。
三、各單位(機關)就下列各款之事項應主動提供資料,送本府行政處並安排受訪人員,俾錄製新聞或專題播出。
(一)施政計畫、方案及其執行成果。
(二)重要會議之決議與報告不涉及機密者。
(三)縣長核定之重大施政決策及措施。
(四)重要縣政活動之宣導。
(五)縣長重要公務活動及相關指示事項。
(六)向縣議會提出之重要施政報告及答詢。
(七)對重要輿情之反應及民眾質疑之解答。
(八)重大突發事件,足以影響社會整體利益者。
(九)針對全國重大新聞議題攸關各業務單位權責事項者。
(十)攸關各業務單位權責具活潑性、故事性、教化人心之拍攝體
材。
(十一)其他重要縣政事項須周知民眾者。
四、前點所定之事項,業務執掌單位(機關)應主動提供資料;事涉其他單位(機關)業務或權責者,應先聯繫、溝通,必要時得洽行政處進行協調處理錄製相關事宜;縣長重要公務活動與指示、本府縣務會議及其他攸關本府整體形象之事項,由行政處統一錄製播出。
五、各單位(機關)應派專人蒐集各業務相關之報導及輿情反應,對不正確或誤導民眾之報導,應適時提供相關資料及安排人員受訪,由行政處錄製影片澄清,以正視聽。
六、各單位(機關)提供之專題、棚內座談錄影資料,以一千字為原則,重要新聞或澄清稿以六百至八百字為原則,內文敘述應分段落。承辦單位應具名承辦人員姓名與聯繫電話,俾便聯繫。
七、為建立電子化政府,各單位(機關)提供資料,應連同電子檔案送交行政處。
八、下列甲組單位(機關),就職掌業務,每四個月應提供一則以上專題資料,每一年應提供一則以上棚內座談錄影主題資料:民政處、工務處、建設處、教育處、農業處、社會處、觀光處、地政處、文化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稅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消防局。
九、下列乙組單位(機關),視業務需要得提供專題及棚內座談錄影資料:財政處、計畫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
十、各單位(機關)電子媒體宣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敘獎:
(一)
甲組單位(機關)每年安排棚內座談錄影人員及資料且完成錄影播出二則者,敘獎額度為三人,各核予嘉獎一次,超過三則(含)以上者敘獎四人,各核予嘉獎二次。安排專題拍攝且完成播出三則者敘獎額度為三人,各核予嘉獎一次,超過四則(含)以上者敘獎四人,各核予嘉獎二次。乙組單位(機關)比照辦理。
(二)各單位(機關)提報之新聞主播人員一年擔任主播三十天以上者,核予嘉獎二次,六十天以上者核予記功一次,超過八十天者記功二次。另行政處擔任攝影、採訪、後製人員,配合業務就個人績效提列獎勵人數及額度併同各單位簽核。
(三)主動提供新聞資料獲電視新聞或專題報導,或積極辦理電子媒體置入行銷,對本府政令推動、形象提升顯有助益者。
(四)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五)各單位(機關)之懲處依提列標準視實際情況簽辦之。
十一、各單位(機關)提供專題及棚內座談錄影則數,由行政處每年統計一次,提報縣務會議供參;並於年度結束後統計結果,簽請縣長核予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