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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凡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且設籍於本縣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或專案補助其交通費,以協助完成國民教育。


第 三 條

前條之身心障礙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公 立醫院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文件,並依下列優先順序獎助之:
 一、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需專人接送,經就讀學校實際評估者。
 二、其他特殊交通困難因素,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第 四 條
補助金額以上半年五個月(一、三、四、五、六月)、下半年四個月(九、十、十一、十二)實際就學月數計算,每月新台幣八百元,補助方式分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 五 條
 
請領本辦法交通費補助之學生,不得同時接受本府免費交通車服務或其他交通費補助
 
第 六 條
在家教育、長期事病假或其他實際未到校就讀學生,不得接受本辦法交通費之補助。


第 七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學生,應檢附規定相關文件(如附件)依規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彙整審查後造冊,並填造印領清冊二份、學校領據一份報本府憑辦。


第 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府年度實際編列預算額度支應。


第 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