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
稱各機關) 零用金管理方式,依「南投縣縣庫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用途範圍規定如下:
(一) 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之
墊付或借支。
(二) 各機關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其
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六千元。
(三) 各機關各項稅費 (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汽油費等) 必須先以
現金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以預付方式在適當科目簽具付款
憑單,以減少零用金週轉困難。
三、計算基準: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零用金最高限額及計算基準,由本府財政局 (以下
簡稱財政局) 於年度開始時,視實際情形核計;其當年度計算基準如
下:
(一) 按當年度縣總預算所列各機關經常門之業務費五成,再除以十二個
月計算,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全數撥作零用金,超過新台幣二萬
元部分,每超過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增加新台幣一千元,最高以新台
幣三十萬元額度為限,但如因保管困難,可自行斟酌減少提領;其
計算公式如下:
1. (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0.5) ÷12 小於或等於 20,000 元者:
全數撥作當年度零用金。
2. (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0.5) ÷12大 於 20,000 元者:按 20,
000 元+《 (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0.5) ÷12-20,000 元》×
2/5 等於當年度零用金額度 (上限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
(二) 前款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如有所屬單位 (無單位預算) ,或業務特
殊需要,致不敷支用之情事,必需專案核定零用金者,請檢送本機
關及分配所屬各單位當年度經常門之業務費及擬需分別領用之零用
金數額申請表,於年度開始時,送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局專案核定
。
(三) 為利業務推行,若新年度縣總預算 (用途別科目) 尚未核定頒布時
,仍照前一年度所核定之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用。
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 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項下領用
之。
(二) 各機關在零用金核定限額範圍內,依前款之規定由機關會計單位簽
具付款憑單,第一聯送由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辦理撥付,第二聯留
存備查。
(三) 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以便日後查核。
(四) 各機關得在可領額定零用金範圍內依規定循環請撥支用。
(五) 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
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
財政局轉帳。
2.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庫現
金收支結束期限內填具「支出收回書」繳回縣庫。
五、各機關保管零用金人員,應切實保管並依照「事務管理規則」出納管
理及「審計法」財務審計、核定財務責任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
占虧損等情事,由機關保管人員負賠償之責。
六、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必要時得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