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弱勢無住屋之身心障礙者,減輕其 房租之經濟負擔,特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縣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本項補貼:
(一)現未接受本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二)現未獲本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三)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四)租賃房屋在本縣。
(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本 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三、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 )戶籍遷居至本縣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四)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接受補貼後,喪失前條補貼資格者。
(六)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本府其他住宅補貼二種以上。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四、房屋租金補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最高以五人為限,且須為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但實際租金低於應補貼金額者以實際租金補貼(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五、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者全戶最近年度財產歸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三)租賃房屋合約書。
(四)屋主房屋所有權證明。
(五)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本要點之補貼,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本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於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
(三)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資格者載明核定發給補助之起始日及補助金額;未符合資格者,載明不符資格原因。但不得於書面通知中詳列或提供戶內人口資產明細。
(四)核定之補助款由本府於核定次月十日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本府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程序重新審查。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如有未盡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