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仁愛鄉清境地區高架棧道
(以下 簡稱本棧道區)之管理,充分利用及發揮本地區各項軟、硬
體設施功能, 提振觀光產業功能及遊憩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棧道區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開放遊客使用本地區相關
設施。
二、在關閉管制門前須確認遊客無逗留後,始得將本棧道區出入口處
管制門關閉。
三、未經同意,不得開放夜間使用。
本棧道區管理項目如下:
一、在環境條件許可下,充分利用本棧道區各項設施設備功能,提供
有助於地方觀光產業發展之作為。
二、提供觀光服務及遊客休憩、通行使用。
三、負責環境清潔、垃圾清運、設施維護、收費及安全管理等事宜。
四、優先提供經本府同意辦理有關之觀光推廣與教育活動,如涉及使
用土地部分應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同意,必要
時得管制人員進入。
第 三 條 本棧道區收費標準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一)、國民小學以下學生
(二)、應購買全票者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三)、設籍本縣之縣民(憑國民身分證)。
(四)、現役軍警人員及因公撫卹之遺族(憑證明文件)。
三、特惠票:新臺幣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一)、榮譽國民及隨行配偶與直系親屬(需憑證優待)。
(二)、設籍仁愛鄉之鄉民(憑國民身分證)。
(三)、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憑國民身分證)。
(五)、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手冊)。
(六)、學齡前之兒童。
四、免費:進入本地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證明文
件)。
第 四 條 本棧道區得以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受託廠商應負責委託經營標
的物之經營管理及本棧道區管理責任,並提供相關服務及清潔維護
等事宜。
本棧道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得全部或部分為之。
第五 條 本棧道區經營管理,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委託經營管理期限屆滿,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委託經營管理。
第 六 條 受託經營管理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如有增建、
改建或變更原有之設施等,涉及使用土地部分應經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同意。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但經本府同意接收,
且管理單位同意不要求任何補償者除外。
第 七 條 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或契約條款時,經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本府得依契約約定終止契約。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