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語文教育,培育語文
人才,激勵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簡稱語文競賽)
士氣,獲得優異成績為縣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代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參加語文競賽獲個人競賽各組
項前六名者,均得申請南投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精進獎助學金(以
下簡稱本獎助學金)。
第 三 條 本獎助學金應於每年語文競賽成績確定後,由本府依獲獎名單
提列獎勵名單,並請申請人檢附主辨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資料
影本,據以發放。
第 四 條 本獎助學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辨理:
一、競賽員:
(一)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
(四)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
(五)第五名新臺幣四千元。
(六)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指導教師:
(一)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第四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第五名新臺幣二千元。
(六)第六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第二款指導教師指導兩組項以上得獎者擇優發放獎金。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
本辦法獎勵者,競賽員個人獎金折半發放。
第五 條 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俟語文競賽結束
後,依獎勵名單覈實支付。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