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評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之工
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督導考評,以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地籍、測量、地價、地用及地權
等業務為範圍。
三、各地政事務所主管股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每月至少一次將督導
結果記載於紀錄簿,送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供本
府查核。
四、督導考評小組成員及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組成督導考評小組,並以秘書長或由縣長指派之參議、秘書
擔任召集人,地政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就各地政事務所執行績效
,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本項業務督導考評,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表(如附表一),發
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函請各地政事務所限期改進,各
地政事務所應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
五、督導考評項目,由本府地政處就第二點督導考評範圍並配合當年工作
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六、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四至五月間執行。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
由本府地政處各科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前項考評結果應記載於考評紀錄表,陳報處長核閱,發現缺失事項,
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其限期改進。。
七、各地政事務所依本府評定之成績等第,其獎懲標準如附表二,並依下
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其餘有關協辦人員由各該地政事務所依權責切實檢討並按前開獎懲
標準降低一級辦理。
(二)上年度成績列丙等,本年度成績列甲等以上,或上年度成績列丁等
,本年度成績列乙等以上者,各記嘉獎二次。
(三)全所加權總分排序未列前二名,惟單項考評積分評比為該項第一名
者,由該事務所依附表二覈實敘獎。
(四)前開獎懲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在職六個月以上者為限,
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懲,惟得併列個人年終考績參考。
(五)有關獎懲事宜,應於督導考評後由本府簽辦,但各地政事務所需依
第四點規定將改進情形報本府備查後,始得敘獎。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