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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瑞龍瀑布園區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運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

        瑞龍瀑布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促進本縣觀光發展與繁榮,確保旅遊

        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園區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第 三 條  進入本園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使用管理維護費:

           一、清潔費: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2.應購買全票者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3.設籍本縣之縣民(憑證明文件)。

4.現役軍警人員(憑證明文件)。            

(三)特惠票:新臺幣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持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證明文件)。          

(四)免費:下列人員適用之:

                            1.設籍竹山鎮之鎮民(憑證明文件)。

2.進入本園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3.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證明)。

4.未滿六歲之兒童。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證明文件)。

     二、停車費:

(一)機車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當日計次、汽車停車費新臺幣一百元/當日計次。

(二)凡進入本地區執行緊急救難或相關任務之救護車輛、工程車輛、公務車輛、身心障礙者(貼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之車輛,得免收停車費。

第 四 條    本府得將全部或部分地區或業務辦理委託經營管理。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