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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竹山鎮瑞龍瀑布地區使用管理維護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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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竹山鎮瑞龍瀑布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使用管理維護費收取,以設置管理人員、維持環境清潔及增設公共設施等,特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竹山鎮瑞龍瀑布地區係指竹山鎮瑞龍吊橋及延伸至瑞龍瀑布前棧道等經本府設置收費設施並辦理維護管理地區。

第 三 條  進入本地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使用管理維護費:

一、清潔費: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國民小學學生。

2.應購買全票者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3.設籍本縣之縣民(憑國民身分證)。

4.現役軍警人員(憑證明文件)。

5.因公撫卹之遺族(憑證明文件)。

(三)特惠票:新臺幣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設籍竹山鎮之鎮民(憑國民身分證)。

2.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3.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憑國民身分證)。

4.未達六歲之兒童。

(四)免費:下列人員適用之:

1.進入本地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2.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手冊)。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停車費:

(一)機車停車費新臺幣三十元/當日計次、汽車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當日計次。繳費後,應於十五分鐘內離開停車場,逾時依標準收費。

(二)凡進入本地區執行緊急救難或相關任務之救護車輛、工程車輛、公務車輛、身心障礙者(憑身心障礙手冊)之車輛,得免收停車費。

第 四 條  本府得依遊客人數增減及投保費率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前條收費標準。

第五條 本府得將全部或部分地區或業務辦理委託經營管理。

第六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