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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所轄鄉鎮市公所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債務資訊揭露,落實全民監督,以提升鄉(鎮、市)公所債務透明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本縣所轄各鄉(鎮、市)公所。

三、各鄉(鎮、市)公所應固定每月十日前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並於其網站首頁設置「最新債務訊息」專區。

四、公告內容:

(一)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

(二)短期債務未償餘額。

(三)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四)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五、公告內容如附件並說明如下:

(一)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及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即各鄉(鎮、市)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及未滿一年債務未償餘額之實際數。以上二種指標以萬元為單位。

(二)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1.分子:即各鄉(鎮、市)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及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兩者實際數之合計數。

2.分母:以內政部內政統計月報公布之最新各鄉(鎮、市)公所轄區內現住人口數為計算基礎。

3.本指標以千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三)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五項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務,即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本指標以萬元為單位。

六、本揭露事項應另以CSV檔案格式於「最新債務訊息」專區中供民眾下載,說明如下:

(一)每月十日公告前一月債務資訊。

(二)逐月依時序排列由一百零五年一月起彙計公告。

(三)範例如附表。

七、執行情形列入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考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