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執行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督導各鄉 (鎮、市) 公所切實辦好村、里
民大會及執行其建議案,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村里民大會出席率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小型工程建議案,得申請本府及各
該鄉鎮市公所補助,每一村里每一年以一案為限。
一、三百戶以下者,其出席率應超過四成。
二、三百零一戶以上六百戶以下者,其超過三百戶部分,出席率應超過三
    成。
三、六百零一戶以上九百戶以下者,其超過六百戶部分,出席率應超過二
    成。
四、九百零一戶以上者,其超過九百戶部分,出席率應超過一成。


第 3 條
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執行經費 (以下簡稱本經費) 用於村、里迫切需要之公
用設備、小型工程經費及公共工程建設配合款。


第 4 條
本經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七百戶以下者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七百零一戶以上者以新臺幣十
    五萬元為限,由本府負擔六分之三,鄉 (鎮、市 )公所負擔六分之二
    ,村、里負擔六分之一。村、里負擔部分,如其出席超過第二條規定
    百分之十者,本府得酌情補助之。
二、山地鄉村民大會建議案,如因鄉公所無法籌足配合款,本府得視實情
    酌予補助。


第 5 條
本府補助經費按本府核准登記先後順序,就當年度預算予以核撥。當年度
未能分配補助經費者,留待下年度仍依登記順序補助。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本經費之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村、里辦公處應於會後三日內將建議案報告各該鄉 (鎮、市) 公所,
    鄉 (鎮、市) 公所應於會後半個月內詳予審查,其公民出席戶數符合
    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者,將審核情形造具報名表 (附格式) 連同原建
    議案乙份,報本府核辦。
二、本經費經本府核定,並於辦理完成後,檢附驗收證明書、工程決算書
    、成果照片或配合款繳交文件連同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書,於該
    會計年度結束 (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報本府核撥補助款。未能於期
    限內完成者,應專案報經本府同意保留,否則視為放棄。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