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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9: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
人員薪
        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並指定本府副縣長、秘
書長或
        業務主管一人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本縣轄區內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團體代表。
(四)本縣轄區內婦女團體代表。
(五)本縣轄區內勞工團體代表。
(六)本縣轄區內居家托育員代表。
(七)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原住民族行政、消保官等)代表。
       前項委員代表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
       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社工及婦幼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
        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
        明。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本
府編列
        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