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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心理健康促進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與推動心理衛生及自殺與精神衛生等事項之防治工作,有效預防民眾自殺或傷人,特設南投縣政府心理健康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策劃、協調與推動本縣心理健康、自殺及精神衛生等事項之防治工作。

(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自殺防治事務之諮詢事項。

(整合本府各局處心理健康促進、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業務並推動之。

三、本會置委員十八人,由縣長兼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心理健康、公共衛生、自殺防治及精神衛生等專家學者八人。

(學者、法律專家二人。

(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六人。

前項第三款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業務相關機關、團體及精神科醫院精神復健機構、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學校、民間單位、公會等單位列席。

五、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對於諮詢相關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擬訂意見送本會參考。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