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縣縣民之尊嚴,保障縣民性別權
利,消除性別歧視,落實性別平等,提供性別平等業務諮詢與宣導,設
置「南投縣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南投縣性別平等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性別主流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三)南投縣性別平等業務推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四)其他有關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處、教育處、新聞及行政處、主計處、建設處、人
事處、民政處、計畫處、警察局、衛生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等局、處長。
(二)性別平等領域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三)性別平等及婦女團體代表四人至七人。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內聘委員未克出席時,得指派具相關職務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調整,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主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
席主持會議,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
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依工作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由主責局處主管召集會議,進行相關
事務之規劃、協調及研議,並由委員依其專長參與。分工小組會議決議
事項,須於本會會議中報告。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及勞動處副處長兼任,並由各相關單位承
辦人派兼擔任幹事負責幕僚作業。
七、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本府以外相關人
員列席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外縣(市)人員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規
則核實支給交通費。
八、各項推動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經費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