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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長期照顧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長期照顧業務,特設南投縣政府長期照顧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審議本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目標與發展方向。

(二)協調、整合及推動長期照顧整合計畫。

(三)審議長期照顧服務爭議事項。

(四)檢討及審議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執行成效。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共同兼任,委員計二十五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選(聘)兼任,任期二年。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五人。

(二)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十七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及勞動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衛生局負責,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約用人員協助業務推動。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個案或家屬對於本府核定長期照顧服務計畫有爭議者,召集人得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就下列爭議事項進行審議調處:

(一)長期照顧個案或家屬對評估結果或服務項目或額度有爭議。

(二)其他有關長期照顧服務計畫爭議。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