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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推動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

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考量家庭暴力

施虐者,其本身往往多伴隨有經濟、就業問題,為避免其因經濟負擔無法

至醫療機構接受完整治療,而造成暴力行為持續重演,並補助家庭暴力加

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構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落實家庭暴力防治

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並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者。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者。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醫療機構。

(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三、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得依其專業人力與執行能

力,執行下列各款處遇計畫項目,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

(一)認知教育輔導。

(二)心理輔導。

(三)精神治療。

(四)戒癮治療。

(五)其他輔導、治療。

 

四、服務對象:法院裁定必須接受處遇計畫之家庭暴力加害人。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結案:

(一)完成法院裁定之處遇計畫者。

(二)個案死亡。

(三)個案居住地/設籍地搬遷他處。

(四)個案違反保護令罪移送。

(五)個案明顯於保護令期間內無法完成處遇,且保護令期限無法延長。

六、補助項目:

                           

        

說明(單位/元)

一、酒、藥癮門診治療

依行政院衛生署酒癮戒治處遇服務方案補助

二、酒、藥癮住院治療

依行政院衛生署酒癮戒治處遇服務方案補助

三、心理治療

合乎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規定之病例與病名之各項「精神醫療治療費」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

四、精神治療

合乎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規定之病例與病名之各項「精神醫療治療費」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

五、個別認知教育輔導

每案每次每小時補助3百元。

六、團體認知教育輔導

每案每次每小時補助3百元;團體帶領最高每次 

兩名講師,講師費每人每小時16百元。

 

備註:

有關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內容涵蓋戒癮治療、心理輔導及其他認知輔導等項目,其中部分合乎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規定之病例與病名之各項「精神醫療治療費」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

 

七、申請程序:

(一)機構應每季提出申請補助費用檢送核銷相關文件(家暴加害人簽到表、

印領清冊、領據)經衛生局審核無誤後核付。

(二)機構應至內政部家庭暴力、性侵害暨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登錄家暴加

害人處遇紀錄,經衛生局審核無誤後核付,無登錄紀錄者,不予核付。

(三)機構如有虛報、浮報補助費用或其他不符規定事宜,衛生局得隨時終止

合約。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