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為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建築管理,特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南投縣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
第三條 前條地區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審查,其審查人員得以高中(職)以上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依法任用者為限,不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學歷、考試資格及工程經驗之限制。
第四條 第二條所規定之地區,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得免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辦理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