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展本縣各項社會福利業務,有效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以達最大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受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於本縣境內實際從事社會福利服務者。但於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其補助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一)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二)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
(三)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
者。
(四)辦理有關本縣社會福利政策及方案相關研究之已立案學術研究單
位。
三、補助原則:
(一)依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之運用範圍為限,
惟中央已訂有補助之規定者,應輔導優先向中央提出申請。
(二)旅遊、聯誼、休閒、聚餐等非屬社會福利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各項計畫案之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金、服裝等不予補助。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府政策性需求者,得視
當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五)接受補助設備〈施〉之單位,應就該設備〈施〉繕造財產清冊,並妥善管
理,本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本府之查核,且受補助
單位之代表人異動時,並應詳實辦理移交。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社會福利專業服務方案:
1、運用社會福利專業人力或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辦理專業社會福利服務
相關措施或方案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本項目每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申請案為限,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他預
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二)研究計畫:
1、執行與本縣社會福利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等專案研究計畫,
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本府得視預算及福利業務推動之需
要,決定研究計畫之領域。
2、每一申請計畫案之研究主持人員,須具博士資格,每年以補助一申請
案為限,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他預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一般性活動計畫:
1、凡屬節日慶祝活動、教育訓練、觀摩研習、宣導推廣等一般性活動,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本項目每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申請案為限,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他預
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府政策性之服務計
畫、方案、活動等,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專案簽准補助,同計畫已申請本
府其他預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補助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充實設備:
1、社會福利團體設備補助:
(1)會員人數一百人以上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會員人數未滿
一百人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經本府或內政部核准補助之設備,於
耐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2)經本府或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補助之設備,
於耐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3)老人福利機構其流動資產減除流動負債者,高於營運擔保金者二倍,
入住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且最近一次評鑑未達甲等以上不予補助。
2、老人活動中心相關設備補助:
(1)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2)經本府或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補助之設備,
於耐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設施設備之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府參照市場價格變化,另訂之。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實施期程、實施對象、
實施方式、預期目標、經費概算、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
(三)法人登記證書、團體、機構立案證書及組織或捐助章程。
非初次向本府提出申請者,得免附前項文件,但審查必要時,仍應配合提
供。
六、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
應於計畫實施前提出申請。
(二)審查方式:
1、各申請案件送達本府後,由各主管單位審核後簽准辦理。
2、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
3、審核重點:
(1)申請單位符合補助對象資格。
(2)申請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3)不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4)補充政府所不能執行之事項。
(5)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6)申請計畫具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
(7)申請計畫執行後可達預期效益。
(8)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規定是否列有該補助項
目,如已訂定應輔導先向中央申請補助。
七、補助經費之撥付與執行:
(一)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不得與受補助單位其他經費及帳目相混,並不得移作其他用
途,執行完竣後之賸餘款應即繳回歸帳。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原定計畫執行,如因情勢變更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
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述理由,函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否則不
得變更作其他用途使用。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檢送下列文件送府核銷撥款結
案:
1、本府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2、成果報告及照片。
3、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三)
4、經費使用明細表。(如附件四)
5、經費支出原始憑證。
(五)社會福利專業服務方案、研究計畫等兩項,受補助單位可依據方案之內
容,提出分階段核銷方式,經本府核定後採分段核銷及核撥款項,最多
不得超過二階段。
八、補助所需經費由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相關科目項下支應,預算使
用完畢即停止辦理。
九、依照本要點所核定補助各民間團體之資訊,皆須依據「南投縣政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定期
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公告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金額
(含累積金額)等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