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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菸酒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之
    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 設置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小組 (以下
    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業務如下:
 (一) 稽查業務
      1 本法所列所有檢查項目之抽檢:
        就轄區內之業者進行抽檢,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抽檢比例,菸酒
        製造業應為百分之三十;零售商應為百分之五以上;每一菸酒製
        造業者每四年至少應抽檢一次。
      2 本法所列部分項目之檢查:
        就轄區內之菸酒製造 (零售商) 業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二) 檢舉案件之處理:對菸酒違規檢舉案件之處理及執行稽查與取締。
 (三) 其他機關移來案件之處理。



三  本小組採任務編組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 置委員九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城鄉發展局、新聞
      局、行政室、消防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等單位主及消
      費者保護官管兼任,財政局局長為召集人。
 (二)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副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及幹事九人,
      由前款之組成單位分別指派人員兼任之。
 (三) 本小組應每六個月定期召開查緝會報,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
      以召集人為會報主席,其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四) 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工作人員以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之。必要時
      得洽請警察局派員協助,配合執行查緝。
 (五)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小組召開查緝會報所需經費,
      由財政局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